小区饮水机背后的猫腻?民法典第278条告诉你:公共区域不是物业的提款机!
小区饮水机背后的猫腻?民法典第278条告诉你:公共区域不是物业的提款机!
最近不少业主在后台问我:
“物业在小区楼道、电梯口、大堂里放了饮水机,根本没通知我们,这合法吗?”
今天这篇文章,我们就有法可依,说清楚这件事。
一、民法典第278条说得很清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278条规定:
涉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、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等重大事项,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。
什么意思?
凡是占用共有区域,或者利用共有区域做经营活动的,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。
注意三个关键点:
第一,要通知全体业主
第二,要召开业主大会或进行合法表决
第三,必须达到法定比例
而这个比例不是简单过半。
法律要求:
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,都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;
在此基础上,再经参与表决人数及面积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,决议才有效。
换句话说,不是物业开个内部会点个头就能干。
二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54条也有明确规定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54条进一步明确:
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、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,
必须征得相关业主、业主大会同意,
还要依法办理手续。
而且重点来了——
经营所得收益,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
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用途使用。
绝对不是直接进了物业公司的账户。
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的资产,不是物业的摇钱树。
三、如果物业私自经营,会有什么后果?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63条规定:
未经业主同意,擅自利用公共部位经营的,
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,
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也就是说,
50000到200000的罚款,不是吓唬人的,是实实在在写在法规里的。
如果你们小区里:
电梯口放饮水机
大厅摆自动售卖机
楼顶出租广告牌
车位私自收费
却从来没经过业主表决——
完全可以向住建部门、房管局投诉,
写一封履职申请,要求依法调查处理。
罚个10万、8万,让他们长点记性。
四、很多人不知道的“关键一步”
当你依法维权之后,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——
物业态度会突然变好。
为什么?
因为一旦涉及行政处罚记录,
物业公司在评级、续聘、投标、信用记录上都会受影响。
这时候,你的物业费,谈个9折甚至更多,
其实并不是不可能。
至于其中的逻辑——
懂的都懂。
五、核心问题只有一句话
公共区域是谁的?
是业主的。
物业只是受托管理人,不是所有权人。
他们没有权利把公共利益变成公司利润。
如果你们小区也有这种饮水机,
你知道它有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吗?
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。
有法可依,
公共利益,不容乱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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