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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期物业未经招投标,合同可能无效!很多业主还蒙在鼓里

很多小区的前期物业,是谁选的?

答案往往是——开发商“带”进来的。


不少业主默认这种安排,甚至觉得理所当然。但你知道吗?如果前期物业公司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选聘,它的“上岗”本身就可能违法,物业服务合同也可能面临无效风险。


法律早有明确规定

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


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,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。


“应当”两个字,在法律语言里,通常意味着强制性规定,而不是建议性条款。


也就是说,开发商不能随便找一家“关系好”的物业公司直接进场。必须依法组织招投标,保证程序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

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擅自选聘,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。


学界权威也有明确观点


这一问题并不是网络争论,而是有严肃的法学讨论基础。


我国著名民法学家

王利明

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中国法学会副会长,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。


王利明教授长期深耕民法总则、物权法、合同法、侵权责任法、人格权法等领域,深度参与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。


其观点明确:违反法定强制性程序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

部分地方个别裁判观点认为“未招投标合同仍然有效”,这种做法明显弱化了强制性规定,背离了立法本意。


司法裁判的尺度,有待进一步统一与提升。


未经招投标的后果是什么?


如果前期物业未经招投标程序:

1. 物业服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

2. 业主有权依法要求重新选聘物业

3. 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程序解聘该物业公司


很多业主以为:“合同都签了,还能推翻吗?”


答案是——


如果合同的订立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是可以被依法确认无效的。


这不是“情绪维权”,这是依法维权。


更严重的问题:转包套利


现实中还有一种更隐蔽的乱象:


有些物业公司中标后,把项目整体转包给第三方。


表面上是这家物业公司在服务,实际上是另一家公司在干活。


这种“转手套利”的行为,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。


结果是什么?


服务质量缩水

人员配置减少

成本压缩

投诉无人处理


而中间利润,却被层层抽走。


这种情况下,业主完全可以依法主张:


解除合同

追究违约责任

要求赔偿损失


绝不能让“问题物业”钻空子。


业主该怎么办?


如果你怀疑小区前期物业未经招投标,可以:


第一步,向住建部门申请信息公开,查询当年是否依法组织招投标。

第二步,核查物业合同签订主体与招标主体是否一致。

第三步,通过业主大会依法启动更换程序。


记住一句话:


物业不是“开发商的附赠品”,

更不是“既成事实无法改变”。


它是业主共同财产的管理者。


如果源头程序违法,就不能让它一直“合法化运行”。


核心逻辑只有一句


法律设定招投标制度,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,保障业主权益。


如果强制性程序可以被忽略,

那业主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、公平权,又从何谈起?


面对程序违法,不要沉默。


依法维权,是对自己财产负责,也是对小区未来负责。


你们小区的前期物业,是依法招投标选聘的吗?


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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